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婚姻法的规定较为严格。

我国《婚姻法》中规定,必须要达到一定的伤害程度以及后果才能算是家庭暴力,或者必须得达到一定的频率次数。
通常来讲偶尔的打骂和轻微的殴打行为,不会被法院裁定为家庭暴力。
判决过程对暴力后的伤势情况有一定的要求,如果是很轻微的伤害,一般法官会结合其它事情进行认定。
也就是说以对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有义务举证对方实施了家庭暴力。
这时会有人担心,如果我是因为家暴起诉离婚,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该怎么办?
当然是收集证据!
在家庭暴力发生的时候,第一时间可以选择报警,通过警方来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然后再收集对方家暴的证据,在离婚的时候可以作为强有力的证据。
那么,哪些可以作为证明家暴的证据呢?
1、证人证言
家庭暴力的发生,除双方当事人外,亲朋好友以及邻居都可以作为证人提供证言,但是要注意证人必须亲自出庭作证才能有效。
2、医院的诊断证明
受到家庭暴力而受伤到医院治疗的,一定要保存好诊断证明以及病历资料。
3、相应机构的书面材料
在丈夫实施家庭暴力时,应及时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庇护所及所在单位、组织进行制止、劝阻、调解,相应机构制作的书面材料可以作为证据提交。
4、出警记录
遭受家暴后,最好及时报警,公安机关会有出警记录,而且会做询问笔录,详细记录事情的时间,起因和经过等,这是证明家庭暴力的有力证据,现实生活中,需要调查此项证据时,可以请律师帮忙或者直接申请法院调取。
5、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属于间接证据的一种,其不能单独或者直接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除了需要法院审查核实外,还需要同其他的证据相互印证,才能组成一个证据链被认可,与直接证据相比证明效力较低,为了达到同一证明目的,需要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
该部分证据主要指双方的聊天记录、对方承认家庭暴力的录音、伤害情况的录像等等。
6、书面证据
加害人在诉讼前出于愧疚、维持婚姻关系等原因向受害方出具的《悔过书》、《保证书》等可以作为书面证据直接向法院提交。
受害一方经过心理咨询或者治疗的,该机构出具的诊断建议或诊断结果也可以作为认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
鉴定机构关出具的伤残鉴定结论可以与公安机关的报警记录相互印证,以证明其实施伤害的程度。医院的病历与照片也能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
当然上述所有的证据列项只是对通常情况而言,每一起家庭暴力都有它的不同的具体情况。
建议受害者在发生这样的情况后,及时向律师进行咨询,看应当调取什么样的证据。